合作住宅: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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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行:
社會住宅屬於社會居住安全網重要的一環,正當性無庸置疑,也是政府當前最主要推動的住宅政策。社社會住宅的可負擔性建立在政府的補貼,如租金、興建經費、融資等,打造入住者可負擔的租金標準,但合作住宅強調的是自我組織,以互助與成本內化的模式降低住宅取得與管理成本,而非大量政府補貼。
另外,當前社會住宅雖相對可負擔,但是因為資源有限且中籤機率低,皆有入住期限的設定,無法成為長久且穩定的居住選擇。無論是一般戶的六年或經濟社會弱勢的十二年,入住期限到之後必須遷出,並另行招募新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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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
負擔高、商品化▼
| '''中'''▼
相對可負擔、居住穩定▼
可負擔但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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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資源投入角度===
正是因為合作住宅的協助正當性介於市場住宅與社會住宅之間,政策協助強度也相同並進一步定調為「鼓勵與培力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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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屬於基本居住安全網,國家與社會責無旁貸,協助強度也應最高,例如興建經費、管理營運、租稅、土地、租金等。換言之,國家無補貼則無法運作。再則,社會住宅入住者缺乏自我組織的動機與條件,墊高政府在管理營運上的負擔。
至於合作住宅,應建購一套協助強度介於市場住宅與社會住宅中間。因為社會住宅的主要入住者皆為經濟與社會弱勢,但合作住宅的入住者有一定自我量能且社經資源豐富,僅需要政府推一把即可,應建立機制輔導民眾自我組織,形成正向反饋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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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模式 || 興辦標的→找人買 || <u>'''找人集資'''</u>→興辦標的 || 政府主導與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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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住戶 || 隨機(剛好買得起) || <u>'''徵選'''</u>(有共同想法) || 符合身分(一般性)
| 規劃設計 || 一般性 || <u>'''共同參與'''</u> || 一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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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營運 || 好鄰居→運氣好;不好的鄰居→剛剛好 || 民主決策 || 政好鄰居→運氣好;不好的鄰居→剛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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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負擔性 || <u>'''低'''</u>
▲(負擔高、商品化)
▲(可負擔但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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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鼓勵培力'''</u>▼
▲為利潤所驅動,理論上透過資訊透明、稅制合理、融資等手段調控等。惟實際上國家仍藉購屋貸款利息、容積獎勵等給予大量補貼。
▲| '''鼓勵培力'''
| <u>'''大量補貼'''</u>▼
▲非利潤驅動,亦無須國家大量補貼。關鍵在鼓勵培力,形成正向反饋循環。
▲| '''大量補貼'''
▲包含土地、經費、租稅、興建營運等,換言之,國家無補貼即無法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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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鎖定非炒作產權型態===
國外合作住宅的分類不盡相同,但從台灣的脈絡中,因為市場住宅的商品化特性主導,私有產權的思維引領著社會發展,建議應從「產權」的型態切入合作住宅分析。合作住宅的核心是「居住」,並非「產權」。因此,合作住宅應為非炒作產權型態(共有、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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