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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头出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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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姆斯·吉尔雷(卒于1815年),于1797年创作了这幅画。他的作品在全世界的公有领域流传。然而,在“出汗原则”的影响下,由于技巧和劳力的运用,其复制品也要求得到新的版权。

额头出汗原则(英語:sweat of the brow,或称辛勤原则)是一条知识产权法律原則,尤其关系到著作權法。根据这条法律原则,作者通过创作(如数据库、通讯录)时所付出的劳动就可获得版權,并不需要真正的创造或“原创性”。在“辛勤原则”的保护下,获得版權的作者(即使完全非原创)有权得到其付出及费用的保护;在不授权的情况下,别人无权使用其作品,但却可以通过独立研究或工作对其作品进行再创造。

電話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辛勤原则”的权限内,电话簿可能不允许复制,但是某个竞争对手可以通过独立收集信息来发行一份相当的号码簿。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数据库和知识点列表。

但在199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Feist v. Rural 案中否定了该原则,认为原创(originality)不是“汗水的积累”;版权(Copyright)奖励的是原创而不是努力,作品需要“最低分量的创造性”(at least a minimal level of creativity)。[1]

传统上的欧陆法系对于作者权英语droit d'auteur的适用是类似的(并不完全相同)。欧盟法律趋于使知识产权法在成员国之间和谐一致,而这条原则正起到了这样的作用。在数据库指令96/9/EC中,欧盟成员国必须对其授予保护权——非原创数据库的数据库权利,也就是对那些没有原创性作品的保护,这是大量投资(金钱、劳力等)的结果。[2]

词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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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英语习语中,sweat of one's brow在劳动中所耗费的努力,以及由此产生的价值。[3] 最著名的是这个短语被用在创世纪3:19的英文翻译中。[4] 该法律原则的名称也来自这个习语。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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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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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Feist Pubs., Inc. v. Rural Tel. Svc. Co., Inc., 499 U.S. 340 (1991). Justia Law. [2019-12-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06) (英语). 
  2. ^ EU Richtlinie 96/9/EG 互联网档案馆存檔,存档日期2007-06-21. (德文)
  3. ^ Sweat, v. t.. Webster's Revised Unabridged Dictionary (1913 ed). ARTFL Project: 1457. [2007-05-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6-03-03). 
  4. ^ New Living Translation. Tyndale House Publishers, inc. [2007-05-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4). By the sweat of your brow will you have food to e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