尺
尺是東亞傳統長度單位,即十寸,寸最初是以成人的寸口位置作為度量[1]。起源於中國殷代,之後各代制度不一,傳到日本、朝鮮半島、越南等地後,在各地又各自有所變化。
現今出土的西漢實物尺中,有長度為23.1厘米的銅尺和23.2厘米的錯金鐵尺。
「咫尺」在文學常用來比喻很近的距離。
演變
[編輯]中國
[編輯]周尺是周朝的天下正尺,[2][3]也為歷代王朝所遵循。[4][5]周尺約為漢尺八寸。[6][7][8]尺、寸、尋、丈是度量的基本單位。[9]十分為寸,十寸為尺,[10][11]十尺為丈,九寸則為黃鐘之長。[12]推出黃鐘之笛管長九寸。[13]兩倍黃鐘也就是尺八。[14]漢代以後,尺的長度越來越長。劉歆的累黍為尺法被採為定說。[15][16]北魏時,拇指與中指一叉相距為一尺。[17]自南北朝起,天文尺與常用尺自成系統。唐代法典《唐六典》沿用漢制,規定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用於音律、中藥、冠冕的度量。[18]宋初沿唐制,以太府寺為度量衡器的製作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其頒發的尺子即稱「太府寺布帛尺」,由於徵收布帛之事為三司(鹽鐵、度支、戶部)管,故稱「三司布帛尺」。[19]宋代,累黍為尺法遭到懷疑。[20][21]據明朱載堉《樂律全書·律學新說》記載,明代常用尺分營造尺、裁衣尺和量地尺三種。《律呂精義》說營造尺與大明寶鈔墨邊外齊,裁衣尺與其紙邊外齊。明營造尺與宋三司布帛尺相近,凡田畝、布帛、營造,往往用此尺。[22]曲尺也就是矩形尺,[23][24]類似現在的直角尺。多用於建築營造,矩就是木工用的曲尺。[25]至於朝廷裁製官服所用尺度,因與禮制有關,不能隨意更動,所以基本採用小尺。大尺一尺是小尺(亦稱黍尺)的一尺二寸。明代尺的標準尺度,營造尺為32厘米,量地尺為32.6厘米,裁衣尺為34厘米。[26]
雙手張開之間的長度稱為一尋,[27][28]明張自烈《正字通》:「古以周尺八尺為一仞,中人之身,長八尺, 兩臂尋之,亦八尺」故有身長八尺、六尺之孤、昂藏七尺、丈夫之說,而倍尋曰「常」,「尋常」之長度,故丈量身高等用的是小尺(律尺),而非營造用的魯班尺、大尺,而矮胖宋江的六尺身高以明小尺(約1尺=26.7厘米)計僅過160厘米,不滿五尺的武大郎就更矮了,再比如呂布與赤兔馬都一丈高,關羽九尺二寸,都不可能以30公分作一尺計算。
在19世紀,尺的長度在30厘米到37厘米不等。根據1864年英國的一份報告,在中國大部分地區,營造尺的長度為12.71英寸(32.3 厘米),量地尺的長度為12.058英寸(30.63厘米),而通常用於測量距離尺的長度是12.17 英寸(約30.9厘米)。但在廣州,用於本地貿易的尺的長度則在14.625到14.81英寸(37.15到 37.62厘米)不等,用於中英貿易的尺的長度則為14.1英寸(約36厘米)[29]。
歷代尺寸與今日公制轉換
[編輯]古代以曲尺六寸六分五厘弱為周尺一尺,以周尺一尺二寸為古尺一尺。[30]
- 商湯的尺:約32厘米(依照樂律全書,明朝營造尺為32厘米等於商湯尺)
- 夏禹的尺:約25.6厘米(商湯尺去2寸為夏禹尺)
- 周代的尺:約20.48厘米(夏禹尺去2寸為周尺)
- 漢代的尺:約23.09厘米(吳:約24厘米)[31]
- 隋代的大尺:約29.4厘米
- 隋代的小尺:約24.6厘米
- 唐代的大尺:約29.4厘米
- 唐代的小尺:約24.6厘米
- 明代量地尺:約32.6厘米
- 明代裁衣尺:約34厘米
- 明代、清代的營造尺:約32厘米
- 近現代
日本
[編輯]古代日本丈量身高用的尺應與中國差不多。[33][34]比如上杉謙信高六尺,常有人以正倉院保留的唐尺約30公分,認為他高180公分,而正倉院保存的古物唐尺八最長就43.7公分程度,換算一尺為24公分左右(或以十個銅製錢直徑為一尺,各代制錢不同,比如永樂錢2.5~2.55cm,寬永通寶2.2~2.4cm可以反映當代尺寸差異),後世依其鎧甲等估算只有156公分的身高,八代將軍德川吉宗史載六尺高,而大樹寺歷代將軍的等身大牌位,吉宗的牌位是155.5cm,其餘牌位和考古出的遺骨是相符的。造成誤差的主要原因是明治時期把一尋定義為六尺。
- 大寶律令的大尺:約35.6厘米,由高麗尺轉變而來,主要用於土地的計量等。
- 大寶律令的小尺:約29.6厘米(小尺一尺二寸 = 大尺一尺),由唐尺轉變而來,在平安時代以後開始普及。
- 又四郎尺、鉄尺:約30.258厘米,在永正年間,由京都的木匠又四郎所制定,主要由木匠使用。
- 享保尺、竹尺:約30.363厘米。
- 折衷尺:約30.304厘米,由伊能忠敬將又四郎尺與享保尺的長度平均後所制定。根據明治度量衡取締條例,其成為曲尺的根據。
- 鯨尺:約37.88厘米(曲尺一尺二寸五分),明治度量衡法將其定為25/66米。在江戶時代用於裁衣的和裁尺法,主要用於吳服的製作。[35]明治度量衡法規定尺、衡、貫為量度基本後,鯨尺規定為布帛限用,為曲尺一尺二寸五分。[36]1958年尺貫法廢止後,喪失法定地位。
- 吳服尺:約36.4厘米(曲尺一尺二寸),主要用於吳服。為鯨尺的一種。
- 曲尺(明治度量衡法):約30.3厘米(定為10/33米)。在勘察了又四郎尺、享保尺、折衷尺等後於明治時期所制定,本為營造尺。日本現在通常所說的「尺」多指曲尺。
- 現代: 1尺 = (10/33) 米[37]≒ 0.303030米
衍生意涵
[編輯]電影業
[編輯]拍攝電影時使用的35mm膠卷,每一英尺的長度相當於16格的畫面,在過去電影主要採一秒16格畫面的時代,一英尺的膠卷長度正好等於一秒鐘畫面的內容(相比之下,今日的電影業已改採用每秒24格或甚至更高格數的更新率)。因此一般商業上雖然提到電影片長時大都以播放時間作為衡量,但在業界溝通時卻是以膠卷的英尺長度作為基準。在日本的電影界,由於日本的傳統長度單位「尺」(しゃく,Shaku,一尺約為303.03mm)約和英尺(foot,304.80mm)相當,因此常以「尺」作為業界對電影長度的專用術語,甚至引申作為「時間」的代稱。
注釋
[編輯]- ^ 《說文解字》:「尺,十寸也,人手卻十分動脈為寸口。十寸為尺,所以指斥規榘事也。」
- ^ 《說文解字》「周制,寸、尺、咫、尋、常、仞諸度量,皆以人之體為法。」
- ^ 《隋書》:世稱有田父於野地中得周時玉尺,便是天下正尺。荀勖試以校尺所造金石絲竹,皆短校一米。
- ^ 《宋史》「而若訥卒用漢貨泉度尺寸,依隋書定尺十五種上之,藏於太常寺:一、周尺,與漢志劉歆銅斛尺、後漢建武中銅尺、晉前尺同。」
- ^ 《大明會典》「凡尺皆以周尺為度」。
- ^ 《說文解字》「中婦人手長八寸,謂之咫。周尺也。」
- ^ 《白虎通》(通典禮十五引):「夏法日,日數十也。日無不照,尺所度無所不極,故以十寸為尺。殷法十二月,言一歲之中無所不成,故以十二寸為尺。周據地而生,地者陰也,以婦人為法,婦人大率奄八寸,故以八寸為尺。」
- ^ 《禮記·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 孔穎達 疏:「古者八寸為尺,今以周尺八尺為步,則一步有六尺四寸。」
- ^ 《荀子》「尺寸尋丈,莫得不循乎制度數量然後行。」
- ^ 《孔子家語》:孔子曰:"夫布指知寸,布寸知尺,舒肱知尋,舒身知常,斯不遠之則也。"
- ^ 《大戴禮》「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尋。」
- ^ 《漢書·律曆志》「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長短也。本起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 ^ 律呂證辨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4-11-29.
- ^ 《文獻通考》「唐制,尺八取倍黃鐘九寸為律,得其正也(漢邱仲笛:以後一穴為商音,晉荀勉笛法:以後一穴為角,謂九寸穴上開也)。」
- ^ 《說苑》:度、量、衡,以粟生之。十粟為一分,十分為一寸,十寸為一尺,十尺為一丈。
- ^ 《晉書·荀勖別傳》:魏杜夔制律乖錯。勖知漢魏尺漸長於古四分,夔依為律,故不諧,乃令佐著作劉恭依《周禮》制古尺、新律呂以諧音韻。後得古玉律鍾磬,與新律相合,詔賜古尺一具。
- ^ 《齊民要術》「蓋用手,拇指與中指一叉相距,謂之一尺。兩臂引長則得八尺,為之一尋。中指中節上一紋,謂之一寸。」
- ^ 《唐六典·尚書戶部》「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量以秬黍中者容一千二百為龠,二龠為合,十合為升,十升為斗,三斗為大斗,十斗為斛。凡權衡以秬黍中者百黍之重為銖,二十四銖為兩,三兩為大兩,十六兩為斤。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鍾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
- ^ 王國維,《東山雜記》卷一宋三司布帛尺
- ^ 《宋史》「庶自言:「嘗得古本漢志,云:『度起於黃鐘之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積一千二百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一為一分。』今文脫『之起積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來,累黍為尺以製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黃鐘也。且漢志『一為一分』者,蓋九十分之一,後儒誤以一黍為分,其法非是。當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實管中,黍盡,得九十分,為黃鐘之長,九寸加一以為尺,則律定矣。」直祕閣范鎮是之,乃為言曰:「照以縱黍累尺,管空徑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橫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徑三分四氂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 ^ 孔穎達《尚書疏》:「《漢書日·律曆志》雲,度量衡出於黃鍾之律也。度者,分、寸、尺、丈、引,所以度長短也。本起於黃鍾之管長。以子穀秬黍中者,以一黍之廣度之,千二百黍為一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十尺為丈,十丈為引,而五度審矣。」
- ^ 郎瑛《七修類稿》: 「明官尺依布帛尺」
- ^ 司馬貞,唐,《史記索隱》「矩,曲尺也。」
- ^ 《朱子語類》:「方者,如用曲尺為方者也。」
- ^ 《和爾雅》: 「曲尺是匠家所用,乃李唐尺也。」
- ^ 《中國古代文化史》,北京大學出版社,1991
- ^ 《說文解字》:「仞,伸臂一尋,八尺,從人刃聲。」
- ^ 《孔叢子》:跬,一舉足也,倍跬謂之步。四尺謂之仞,倍仞謂之尋,尋,舒兩肱也,倍尋謂之常。五尺謂之墨,倍墨謂之丈,倍丈謂之端,倍端謂之兩,倍兩謂之匹,兩有五謂之束。
- ^ Carrington, Robert C. Foreign measures and their English values. Potter. 1864: 22.
- ^ 藤真干,《好古日錄》
- ^ 另有2013年7月30日電視欄目《百家講壇》中,四川大學方北辰教授根據對三國時期吳國名將朱然墓的考古結果(24cm的名刺)認為漢尺應為24cm。
- ^ 度量衡條例. 電子版香港法例. [2017-03-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5-18).
- ^ 狩谷掖斎,《本朝度量權衡考》
- ^ 荻生徂徠《度量衡考》「按事證,唐大尺、明營造尺,吾邦今尺全同。」
- ^ 曲尺と鯨尺. [2013-08-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6-15).
- ^ 布帛の幅について 網際網路檔案館的存檔,存檔日期2016-03-04.
- ^ 日本計量法施行法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