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住宅:修订间差异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Cd81留言 | 贡献
另類租屋:​刪除重複標點符號
 
(未显示5个用户的8个中间版本)
第1行:
{{Multiple issues|
{{Advert|time=2022-09-08T04:27:54+00:00}}
{{Globalize|time=2022-09-08T04:27:54+00:00}}
{{Refimprove|time=2022-09-08T04:27:54+00:00}}
}}
[[Image:SunwardCohousingPlayStructure2005.jpg|thumb|250px|right|共同住宅社區中的遊樂場。]]
 
第39行 ⟶ 第44行:
在歐洲,互助共老的社區是合作住宅的重要類型。透過意向型社群的組織,打造優質的老年退休生活。位於斯德哥爾摩的須盡歡老年公寓,由政府提供社會住宅徵選年長者入住。入住者必須自我組織,共43戶,住戶約50人,其中70歲以上、以下各占一半,78%為女性,是一個相當成功且著名的中高齡共老合作住宅。
而在台灣,鄉村地區人口稀少老化,量能不足,但都市地區過度密集,人與人的關係疏離,無法相互協助扶持,造成政府社福資源過度支出,血緣的關係無法再支撐起最低限度的安全網。高齡互助的共住形式是未來可發展的模式之一。
因為快速的都市化以及鄉村人口減少,社會的孤獨化與原子化現象加劇。在歐洲,許多城市的單身(或無子女)家戶超過一半以上。德國柏林的ID22創造性永續協會[https://id22.net] {{Wayback|url=https://id22.net/ |date=20210714003305 }}認為,政府的社會福利系統對於解決社會孤獨化的效果有限,應培力民間自我組織各種社群,建立人際網絡的相互照應關係。社會網絡的極致發展,就是合作住宅。也就是說,合作住宅是解決社會孤獨化,提供民眾一個自我組織的可行模式之一。
====居住可負擔的另一種模式====
合作住宅講求自我組織(self-organized)與自我協助(self-help),也就是省去生產中介者(開發商)的利潤,由居民自行參與規劃過程,並尋求建築師與營造廠提供專業協助,中間的過程較冗長,但總體成本較低。因此,居住可負擔亦是合作住宅發展的另一動力。<ref>Michael La Fond, Cohousing Cultures:Handbook for Self-Organized,Community-Oriented and Sustainable Housing, Jovis, 2013.</ref>
第140行 ⟶ 第145行:
過去與當前台灣的住宅供給中,已出現過類似的經驗,包括日治時期的「產業組合」,四十年代起的「住宅公用合作社」到五、六十年代蓬勃發展,七、八十年代「民間合作興建住宅社區」和21世紀近代「另類租屋」等模式,均囊括一定程度之合作意涵。
===[[住宅公用合作社]]===
依《合作社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12]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12 |date=20210818095302 }}》第3條第七項公用合作社的經營定義:得設置住宅、醫療、托老及托兒等公用設備供社員生活上使用業務。再如第二章內涵所述,合作住宅的意義相當多元,執行主體也不限於合作社,公司或NPO也都是可能的形式。然而,合作社相較於公司,具備較為民主的決策機制並可限制個人股份持有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避免被少數壟斷的優點;另一方面,合作社還可集資以興辦業務,NPO則較為困難,僅能接受捐款,亦無股金的概念。因此,總和分析之下,合作社為較合適執行合作住宅的執行主體。
而住宅公用合作社在台灣,自日治時期即開始發展,戰後曾流行一時,但因住宅政策更迭、營運不當等諸多因素影響,造成今天住宅合作社僅剩下基隆市第一住宅公用合作社仍持續運作的狀況。
===民間合作興建===
民間合作興建係指由民間單位以共同意向(如同事、實驗學校家長)組成,共同集資打造的合作住宅社區。本團隊所蒐集的案例分別有位於汐止的學人山莊,以及位於宜蘭的幸福家園實驗社區。
====學人山莊<ref>《台灣地區以合作方式興建住宅社區之實例探討》,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論文,郭俊沛(1991).</ref><ref>《台灣地區住宅合作制度之政策分析》,國立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論文,李君如(1991).</ref>====
民國76年前後,由於房地產價格不斷飆漲,導致許多中收入者無法負擔,進一步造成民國78年的夜宿忠孝東路的無殼蝸牛社會運動。發起民間合作興建的團體認為,除抗議高房價外,國宅也始終無法負擔平抑房價的功能、民間住宅品質欠佳、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無法有效執行導致居住品質低落、嚮往國外郊區居住經驗(郊區化住宅)、通勤困擾、穩定工作情緒等需求。因此,有許多人以民間能力自行集資興建與購置住宅。主要為特定企業或單位解決員工居住問題而設。
第160行 ⟶ 第165行:
相較於購置財產,租屋的門檻較低。透過徵選以及社區打造,也能將意向型社群引入住宅中。畢竟,合作住宅的關鍵並不是所有權,而是凝聚一群志同道合的夥伴。
由於房價持續高漲,對於青年與弱勢而言,僅能透過租屋居住;另一方面,不同於鄉村的緊密社區網絡,都市的人際關係疏離。因此,從台灣晚近的租屋案例中,已有相關的行動案例和政策正在努力嘗試不同發動,分別是民間市場的玖樓共生空間以及社會住宅中的青年創新回饋計畫。
 
====玖樓共生空間(9Floor Co-Living Community)[https://9floor.co/]====
'''[https://www.borderless-house-zh.com/tw/ BORDERLESS HOUSE TAIWAN] {{Wayback|url=https://www.borderless-house-zh.com/tw/ |date=20200925064421 }}'''
 
為日本社會企業BORDERLESS JAPAN旗下的BORDERLESS HOUSE,於2014年底來台經營,以多元文化交流的居住環境主要特色,其成立宗旨為「藉由共居的形式了解不同族群的的文化、語言,進而消彌彼此的偏見」,也有語言交換、海外物件交換等特色企劃給房客們。截至2018年,在日本、韓國、台灣已經有一百多間公寓,台灣目前有近200個床位,平均一間公寓有3-4個不同國籍的室友,在日常中體驗有如國外的生活環境。
 
====玖樓共生空間(9Floor Co-Living Community)[https://9floor.co/] {{Wayback|url=https://9floor.co/ |date=20210810060127 }}====
由於房價持續高漲,加上租屋市場無法提供有品質的租屋環境,晚近共租公寓如雨後春筍般出現。經營團隊承租民間住宅,重新裝潢後,找尋願意共同居住的夥伴,打造優於民間套雅房的居住經驗。
其中,成立於2015年的玖樓共生空間則是晚近相當著名的案例,首先改造10間老公寓,打造客廳、廚房成為類似咖啡館的半開放空間,簡約的設計吸引百餘位來台北尋求夢想的學生、上班族、自由工作者、國際人士。新穎的物管模式,也吸引了許多屋主合作,掀起老屋欣力的新風潮。他們持續承租民間住宅,整修並徵選認同共享空間的夥伴,共同打造新型態的社群關係的空間,至今已累積超過一百戶的住宅。
第167行 ⟶ 第177行:
社會住宅政策歷經民間的倡議與政府的努力,以成為台灣當前重要的住宅政策之一。然而,由於社會住宅設定的住戶部分為經濟或社會弱勢,且住戶的選擇多為抽籤,使得鄰近地區仍對於社會住宅存有負面標籤。有鑑於此,新北市與台北市都有相關案例推動。
* 青銀共居
新北市政府為提供多元型態社會住宅,委託近年來嘗試打造實體跨世代的共同生活空間的玖樓辦理相關業務,包括「三峽北大青銀共居計畫[https://www.9floorspace.com/sanxia] {{Wayback|url=https://www.9floorspace.com/sanxia |date=20201020001251 }}」、「永和國光青年共居計畫[https://www.9floorspace.com/yonghe] {{Wayback|url=https://www.9floorspace.com/yonghe |date=20211228025645 }}」、新店央北社宅「跨世代共居種子計畫[https://www.planning.ntpc.gov.tw/home.jsp?id=4941bfa3d64b3bfd&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952648b837aa7c5777838fc8c1b31923] {{Wayback|url=https://www.planning.ntpc.gov.tw/home.jsp?id=4941bfa3d64b3bfd&act=be4f48068b2b0031&dataserno=952648b837aa7c5777838fc8c1b31923 |date=20210810060453 }}」等等計畫,旨於持續回應給自己設定的挑戰;如何透過社群經營與串連,打造城市裡更友善、更有趣、更宜居的生活體驗,讓社區互相支持的概念跨越實體空間,與住民共同實踐理想生活的樣貌,重新建立社區。
在以上實務經驗裡,「三峽北大青銀共居計畫」於2017年啟動,新北市政府以三峽北大特區三戶社會住宅作為試驗場域,於106年夏天進行3天2夜共3梯次的體驗營,並於同年11月正式招租半年長居。開放期間受理件數超過70件,於107年3月春天三名銀髮族與七位青年展開為期六個月Longstay共居生活,9月進入第三期一年實驗計畫。透過媒合和生活公約的擬定,讓室友在適配的空間找到彼此適應的生活型態,藉由共識、共學、共識三階段漸進式活動安排,先穩固青銀共居核心社群,再向外擴展到社會住宅及隆恩社區的一般住戶。
至於「永和國光青年共居計畫」,前身為警察宿舍的永和國光青年住宅乃新北市第一處社會住宅,兩層樓的建築物除了二樓作為青年共居使用,一樓部分空間則成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進行青少年就業培力與諮詢的基地,提供社住中社福設施和元素進入社區的契機,延續青年共居及回饋共榮的精神。2018年營運至今,玖樓表示國光以青年為主,但量體很小只有七戶,經濟規模小成本相對高,考慮鄰里使用的多元性日後空間將轉型,未來視租戶合約狀況陸續轉出予社會局相關單位,完成階段性實驗任務。
第231行 ⟶ 第241行:
國外合作住宅的分類不盡相同,但從台灣的脈絡中,因為市場住宅的商品化特性主導,私有產權的思維引領著社會發展,建議應從「產權」的型態切入合作住宅分析。合作住宅的核心是「居住」,並非「產權」。因此,合作住宅應為非炒作產權型態(共有、租用)。
在台灣的情境中,區分所有權的合作住宅與市場一般住宅無異,原則上可自由至市場出售,社區內部的其他夥伴只能透過「道德」規範。普遍而言,因為入住者對於社區有認同,居民願意投注心力營運,合作住宅社區的環境優美。先不論出售後因地價增值而獲利,若隨意出售不具社區營運共識的第三者,將影響整體的社區運作,長久下來將瓦解長久經營的網絡關係。
此外,在我國的法令中,私有產權屬於憲法保障的層級,即使透過特別法排除、預告登記或信託等方式盡可能閉鎖下仍有漏洞,可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特別法排除,如過去訂定的《國民住宅條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雖然有明訂閉鎖期內不得轉售,但實際上可簽轉讓同意書與現金交易,待閉鎖期結束後再過戶即可;而預告登記雖於過戶前敘明,但若所有權人欠款,仍無法優先於法院判決強制執行;信託的部分,雖然所有權人可將住宅信託予合作社經營,但因為是自益信託(受託人與受益人相同),依《信託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4]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24 |date=20210810060141 }}的63條,得隨時終止,不具保障效力。
有鑑於此,就台灣脈絡言,產權「共有」與「租用」是現階段合作住宅較佳的模式。共有產權是將土地與住宅登記在法人的名下,入住者僅擁有「使用權」。即使成員個人因健康、職涯、理念等因素離開,共有產權的「社群」仍然繼續存在,找尋下一個認同相同理念的夥伴。共有產權必須有高度的共識與組織能量,雖然在社群的組織過程可能較為冗長,但未來管理營運的較為順暢,空間共享的程度更高。由於過程中採取互助與成本內化,住宅相對可負擔,且能抑制炒作(住宅不進入市場),建議提供必要制度鼓勵民眾自辦。
而租用模式則是向其他個人或法人承租並招募有共同意向的住戶,長期、穩定且可負擔的居住。由於財務門檻較低,經濟永續性最高,也能抑制市場炒作,因出租價格為定價,不因住戶進出而改變。租用的形式類似社會住宅,應提供最高強度的協助。
第265行 ⟶ 第275行:
當前的住宅政策中並未被納入,也無具體法令與鼓勵協助機制。然就與居住相關的上位國際公約與國內法令,皆揭示政府應積極完善合作住宅相關法令與機制
===國際公約===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 |date=20210810060409 }}
依第四號一般性意見「適足住房權」中,提到「適足的住房之人權源自於相當的生活水準之權利,對享有所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是至關重要的」。更具體來說,其中包含「文化適足性」,住宅的生產,、,應提供多樣化的選擇,支持文化多樣性,並以包容的模式建造多樣之住宅,確保社會永續發展。不論國家處於何種狀態,應致力於群體的「自助(self-help)」住宅供給模式,並應以「扶持策略」全面鼓勵並履行適足住房權。
* 人居三大會(Habitat III)[http://habitat3.org/clipping_publications/联合国人居署/] {{Wayback|url=http://habitat3.org/clipping_publications/%E8%81%94%E5%90%88%E5%9B%BD%E4%BA%BA%E5%B1%85%E7%BD%B2/ |date=20210601031409 }}
「新都市議程」(New Urban Agenda)[http://habitat3.org/documents-and-archive/media-archive/media-clippings/新城市议程(new-urban-agenda)草案/] {{Wayback|url=http://habitat3.org/documents-and-archive/media-archive/media-clippings/%E6%96%B0%E5%9F%8E%E5%B8%82%E8%AE%AE%E7%A8%8B%EF%BC%88new-urban-agenda%EF%BC%89%E8%8D%89%E6%A1%88/ |date=20210601025152 }}中,合作住宅可視為一種「居住的社會化生產」。具體於新都市議程執行計畫的第三十一項:「我們承諾推動國家、國家以下和地方各級的住房政策,這些政策應能為逐步實現人人享有適當生活水準全所含的適當住房權提供支持,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視與暴力,防止任意迫遷;著重滿足無家可歸者、處境脆弱者、低收入群體和身心障礙者的需要,同時便利社區和相關利益攸關方參加和參與這些政策的規劃和執行,包括國家立法和標準,支持社會合建社區。」
===國內法令===
*《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1 |date=20200805130408 }}
在第三節國民經濟中,第 145 條明訂「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足見合作經濟受國家協助的公益性、正當性與必要性。過往長期因政府機關施政忽視以及部分合作社經營無合作之實,合作經濟長期不受重視且國民對於合作社並不熟悉。
*《住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95] {{Wayback|url=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95 |date=20210810060128 }}
第 1 條:「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使全體國民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特制定本法。」該法中於 100 年 12 月 30 日制定(106 年 1 月 11 日修正),是台灣第一部針對整體住宅政策規範的特別法。其中,協助民眾自有住宅(住宅補貼、居住品質、居住市場)與租賃住宅(住宅補貼、社會住宅、居住市場)皆有相對應法源機制,但民間自我組織的合作住宅並無法令援助。
*《合作社法》
第328行 ⟶ 第338行:
社會住宅的推廣上,訂定《內政部營建署補(捐)助民間團體辦理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活動經費作業要點》,補助項目包括:舉辦住宅政策及社會住宅宣導相關演講、座談會、研討會、論壇、交流、參訪、宣導或推廣等活動。
《住宅法》第52條,主管機關為提升租屋市場健全發展,應研擬住宅租賃發展政策,研擬短、中長期計畫,並就租屋市場資訊、媒合服務、專業管理協助及糾紛諮詢等提供相關服務。
此外,為推動都市更新與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建立協力平台與創新服務機制,成立「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服務公司」。由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兆豐銀行、中小企業銀行、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全國農業金庫等共同成立。於107年033月30日開始營運,董監事包括中央及長官及各股東代表,是一個專門執行老舊建物改建的專責公司,具體的服務有前期整合規劃、中期融資財務規劃與後期營建產權管理等一條龍專業服務管理。
===先期培力缺乏===
合作住宅在台灣屬於剛起步的政策,除了教育推廣外,應積極加強先期培力,避免民眾誤解導致政策效果不符預期。合作住宅的關鍵是社群,如何凝聚具共同意向的群體是首要關鍵,例如互助共老、弱勢互助、親子共學等。待團體共識確認後,也需諸多專業知識與技能的協助,例如財務規劃、建築設計、產權登記等,需耗費諸多人力與時間,並非一般日常購買財貨所能比擬。因此,初期建議應由政府帶頭,委託民間團體培力潛在團體,提供專業知識。
第398行 ⟶ 第408行:
* ScottHanson, Chris; ScottHanson, Kelly. ''The Cohousing Handbook: Building a Place for Community'' (2nd Edition). Gabriola Island, B.C.: New Society Publishers, 2005 ISBN 0-86571-517-3.
* Williams, Jo. ''Designing neighbourhoods for social interaction: The case of cohousing'', " Journal of Urban Design," 2005, Vol.10, No. 2, 195-227.
* [http://www.diggersanddreamers.org.uk/ Diggers and Dreamers]{{WebCiteWayback|url=https://www.webcitation.org/6723MM5HC?url=http://www.diggersanddreamers.org.uk/ |date=20120419041014 |dateformat=iso20120426125236 }}
 
==參考資料==
第416行 ⟶ 第426行:
* [http://video.google.com/videosearch?q=cohousing Google Videos on Cohousing] (Several videos at Cohousing locations and news items)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070930191517/http://notsocrazy.net/cohousing.html ''Voices of Cohousing: Rebuilding villages in the city'' ] (Documentary)
* [https://archive.istoday/20130119163706/http://www.cohousingco.com/media.cfm ''Cohousing Interviews with Charles Durrett'' ] (Several videos about Cohousing)
 
[[Category:社區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