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主要论执事者行事、食礼之陈具,与《大夫食礼》之关系类似于《仪礼》附经之「记」与经文之关系。”[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24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年10... more 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主要论执事者行事、食礼之陈具,与《大夫食礼》之关系类似于《仪礼》附经之「记」与经文之关系。”[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24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年10月。]只是因为整理者自己将更适合命名为《大夫辸速之仪》和《大夫之大食》的两篇内容一厢情愿地命名成《大夫食礼》和《大夫食礼记》,才导致整理者无视两篇内容中明显不一致的内容,误认为《大夫之大食》与《大夫辸速之仪》“类似于《仪礼》附经之「记」与经文之关系”。实际上稍留意一下两篇的内容,就不难对比出两篇的多项差异,具体情况可见下文的解析内容。
众所周知,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都不是科学发掘品,因此对各批简的所属年代判断,因为缺乏墓葬情况的详细了解,所以一直是以14C测年数据为主要参考基准的。而由本文分析可知,因为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 more 众所周知,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都不是科学发掘品,因此对各批简的所属年代判断,因为缺乏墓葬情况的详细了解,所以一直是以14C测年数据为主要参考基准的。而由本文分析可知,因为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情况,因此其14C测得的年代数据都会偏老,对应各自的污染程度不同,实际竹简年代都应该要晚上几十年不等,而竹简上的文字是战国文字而非秦隶,又决定了其时间下限不会晚于战国末期,由此可以判断,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当都是出自战国末期的墓葬,于此笔者各篇解析文章所分析出的最可能成文于战国末期的多篇内容就得到了合理解释。
【宽式释文】
主揖客,乃入,立于初处。客者就客,客者先入,待于屏间。客入,盥于屏外,乃进,少西,旁屏端,东向而立。客者进,负屏而告:「某大夫待矣。」主人揖客,乃还盥。客者就客,客进,旁筵西端... more 【宽式释文】 主揖客,乃入,立于初处。客者就客,客者先入,待于屏间。客入,盥于屏外,乃进,少西,旁屏端,东向而立。客者进,负屏而告:「某大夫待矣。」主人揖客,乃还盥。客者就客,客进,旁筵西端,东向而立。客者趋进,立于筵西北末,乃为客告:「某大夫待矣。」主进,就阶下。脰人以醢待,主顾,受醢以升。客者告客:「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客升,就于席,〗旁楹乃止。客〖者升。主人拜客,客降,答拜。客者以主命〗就客:「某大夫待矣。」客者为客辞:「某大夫辞不敢辱君灵命,以君言固就某大夫。」客者就客:「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勿为难。」客进,客者告主:「某大夫待矣。」主进,客升,旁席南末之东,北面而立。
关于《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二)》所收《曹沫之陈》篇,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原有四十六支简,实存四十四支,缺二支。整简长四十八·五、宽〇·七厘米。三道编绳。简首尾留白,简十五顶格书写。每支... more 关于《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二)》所收《曹沫之陈》篇,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原有四十六支简,实存四十四支,缺二支。整简长四十八·五、宽〇·七厘米。三道编绳。简首尾留白,简十五顶格书写。每支简字数一般在三十八字左右。简背有划痕。简二二背有数十字,漫漶不清,从可辨识的字看应该与正文内容有关。简二六背「几」、简二八背「节」、简三三背「」、简三五背「」、简四三背「」,均与正文出现的「几」「节」「」「」「」有关。原简无篇题。其内容与上海博物馆藏楚简《曹沫之陈》相同,仅个别文字略有不同,故本篇篇题据上博简《曹沫之陈》拟定。此外,本篇在整理过程中参考了学术界对上博简研究的意见,为了行文方便,有些地方直接引用,不另出注。”[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二)》第53页,上海:中西书局,2022年4月1日。]笔者曾在2010年4月7日于《学灯》第十四期发表《上博四〈曹沫之陈〉再编连》,现在安大简《曹沫之陈》内容的发布,直接证明了在2004年至2022年这近二十年时间的前后十数种编连方案中,笔者的编连方案是最接近先秦时此篇原貌的,下面不妨再贴一下笔者的编连方案和按照安大简情况对应后的上博简原应有简序对照表:
对于《毛诗·唐风》中的《羔裘》篇,《毛传》言:“刺时也。晋人刺其在位不恤其民也。”对于《无衣》篇,《毛传》言:“刺晋武公也。武公始并晋国,其大夫为之请命乎天子之使,而作是诗也。”其与安大简的显著... more 对于《毛诗·唐风》中的《羔裘》篇,《毛传》言:“刺时也。晋人刺其在位不恤其民也。”对于《无衣》篇,《毛传》言:“刺晋武公也。武公始并晋国,其大夫为之请命乎天子之使,而作是诗也。”其与安大简的显著区别在于,《毛诗》中,《羔裘》和《无衣》之间间隔《鸨羽》篇,而在安大简中,《鸨羽》篇则在《羔裘》和《无衣》相应诗句之后。安大简对应于《羔裘》篇的末句和对应《无衣》篇的首句残缺,因此无从知晓在二者间是否存在章节符号,而安大简《魏风》末简的“魏九”则强烈暗示着残缺部分很可能是没有章节符号的,因此在安大简中《羔裘》和《无衣》很可能是一篇。虽然《毛传》认为两篇皆是刺诗,但《无衣》的内容本身足以表明其并非刺诗,由此则指《羔裘》为刺诗也存在理据不足的问题。由下文解析内容可见,《羔裘》和《无衣》很可能是作者于春秋末期前段为称美魏舒而作的诗篇。
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主要论执事者行事、食礼之陈具,与《大夫食礼》之关系类似于《仪礼》附经之「记」与经文之关系。”[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24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年10... more 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主要论执事者行事、食礼之陈具,与《大夫食礼》之关系类似于《仪礼》附经之「记」与经文之关系。”[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拾叁)》第124页,上海:中西书局,2023年10月。]只是因为整理者自己将更适合命名为《大夫辸速之仪》和《大夫之大食》的两篇内容一厢情愿地命名成《大夫食礼》和《大夫食礼记》,才导致整理者无视两篇内容中明显不一致的内容,误认为《大夫之大食》与《大夫辸速之仪》“类似于《仪礼》附经之「记」与经文之关系”。实际上稍留意一下两篇的内容,就不难对比出两篇的多项差异,具体情况可见下文的解析内容。
众所周知,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都不是科学发掘品,因此对各批简的所属年代判断,因为缺乏墓葬情况的详细了解,所以一直是以14C测年数据为主要参考基准的。而由本文分析可知,因为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 more 众所周知,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都不是科学发掘品,因此对各批简的所属年代判断,因为缺乏墓葬情况的详细了解,所以一直是以14C测年数据为主要参考基准的。而由本文分析可知,因为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情况,因此其14C测得的年代数据都会偏老,对应各自的污染程度不同,实际竹简年代都应该要晚上几十年不等,而竹简上的文字是战国文字而非秦隶,又决定了其时间下限不会晚于战国末期,由此可以判断,清华简、安大简、上博简当都是出自战国末期的墓葬,于此笔者各篇解析文章所分析出的最可能成文于战国末期的多篇内容就得到了合理解释。
【宽式释文】
主揖客,乃入,立于初处。客者就客,客者先入,待于屏间。客入,盥于屏外,乃进,少西,旁屏端,东向而立。客者进,负屏而告:「某大夫待矣。」主人揖客,乃还盥。客者就客,客进,旁筵西端... more 【宽式释文】 主揖客,乃入,立于初处。客者就客,客者先入,待于屏间。客入,盥于屏外,乃进,少西,旁屏端,东向而立。客者进,负屏而告:「某大夫待矣。」主人揖客,乃还盥。客者就客,客进,旁筵西端,东向而立。客者趋进,立于筵西北末,乃为客告:「某大夫待矣。」主进,就阶下。脰人以醢待,主顾,受醢以升。客者告客:「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客升,就于席,〗旁楹乃止。客〖者升。主人拜客,客降,答拜。客者以主命〗就客:「某大夫待矣。」客者为客辞:「某大夫辞不敢辱君灵命,以君言固就某大夫。」客者就客:「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勿为难。」客进,客者告主:「某大夫待矣。」主进,客升,旁席南末之东,北面而立。
关于《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二)》所收《曹沫之陈》篇,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原有四十六支简,实存四十四支,缺二支。整简长四十八·五、宽〇·七厘米。三道编绳。简首尾留白,简十五顶格书写。每支... more 关于《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二)》所收《曹沫之陈》篇,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原有四十六支简,实存四十四支,缺二支。整简长四十八·五、宽〇·七厘米。三道编绳。简首尾留白,简十五顶格书写。每支简字数一般在三十八字左右。简背有划痕。简二二背有数十字,漫漶不清,从可辨识的字看应该与正文内容有关。简二六背「几」、简二八背「节」、简三三背「」、简三五背「」、简四三背「」,均与正文出现的「几」「节」「」「」「」有关。原简无篇题。其内容与上海博物馆藏楚简《曹沫之陈》相同,仅个别文字略有不同,故本篇篇题据上博简《曹沫之陈》拟定。此外,本篇在整理过程中参考了学术界对上博简研究的意见,为了行文方便,有些地方直接引用,不另出注。”[ 《安徽大学藏战国竹简(二)》第53页,上海:中西书局,2022年4月1日。]笔者曾在2010年4月7日于《学灯》第十四期发表《上博四〈曹沫之陈〉再编连》,现在安大简《曹沫之陈》内容的发布,直接证明了在2004年至2022年这近二十年时间的前后十数种编连方案中,笔者的编连方案是最接近先秦时此篇原貌的,下面不妨再贴一下笔者的编连方案和按照安大简情况对应后的上博简原应有简序对照表:
对于《毛诗·唐风》中的《羔裘》篇,《毛传》言:“刺时也。晋人刺其在位不恤其民也。”对于《无衣》篇,《毛传》言:“刺晋武公也。武公始并晋国,其大夫为之请命乎天子之使,而作是诗也。”其与安大简的显著... more 对于《毛诗·唐风》中的《羔裘》篇,《毛传》言:“刺时也。晋人刺其在位不恤其民也。”对于《无衣》篇,《毛传》言:“刺晋武公也。武公始并晋国,其大夫为之请命乎天子之使,而作是诗也。”其与安大简的显著区别在于,《毛诗》中,《羔裘》和《无衣》之间间隔《鸨羽》篇,而在安大简中,《鸨羽》篇则在《羔裘》和《无衣》相应诗句之后。安大简对应于《羔裘》篇的末句和对应《无衣》篇的首句残缺,因此无从知晓在二者间是否存在章节符号,而安大简《魏风》末简的“魏九”则强烈暗示着残缺部分很可能是没有章节符号的,因此在安大简中《羔裘》和《无衣》很可能是一篇。虽然《毛传》认为两篇皆是刺诗,但《无衣》的内容本身足以表明其并非刺诗,由此则指《羔裘》为刺诗也存在理据不足的问题。由下文解析内容可见,《羔裘》和《无衣》很可能是作者于春秋末期前段为称美魏舒而作的诗篇。
对于清华简九《廼命二》篇,整理者在说明部分介绍言:“本篇凡十六简,简九、简一五有残缺。简长约四十四·六厘米,宽约〇·六厘米,竹简下端有编号。原无篇题,取篇首二字名篇。简文与上篇《廼命一》为同一书... more 对于清华简九《廼命二》篇,整理者在说明部分介绍言:“本篇凡十六简,简九、简一五有残缺。简长约四十四·六厘米,宽约〇·六厘米,竹简下端有编号。原无篇题,取篇首二字名篇。简文与上篇《廼命一》为同一书手书写,内容也相互关联。本篇主要诫训同宗子弟戮力同心、相收相保,忠君勤事、慎密言语,勿强取豪夺,以保全宗室。”《廼命二》文中称“群父兄昆弟”,是针对的长辈和平辈,都是家族中成年且已涉政的人,这说明《廼命二》作者的身份很可能是宗子。整理者将该篇理解为“诫训同宗子弟”,而同宗子弟在文献中通常指的是同辈中排行较低者及子侄辈,明显与《廼命二》所称“群父兄昆弟”并不对应,故整理者的说明应不确。以亲疏远近为标准的话,则《廼命二》实际上当在《廼命一》之前,二者间是否原本还有其他类似篇章,目前尚不可知。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所收《廼命一》篇,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凡十二简,简一至五上端有残缺。简长约四十四·六厘米,宽约〇·六厘米,竹简下端有编号。原无篇题,取篇首二字名篇。简文与下篇《... more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玖)》所收《廼命一》篇,整理者在说明部分言:“本篇凡十二简,简一至五上端有残缺。简长约四十四·六厘米,宽约〇·六厘米,竹简下端有编号。原无篇题,取篇首二字名篇。简文与下篇《廼命二》为同一书手书写,内容也相互关联。两篇多以「毋或」引出禁戒之辞,与《左传》、侯马盟书等所载盟誓相似,但禁戒以下并无「有如日」、「有如河」、「明神殛之」、「昧雉彼视」之类背盟诅辞。此篇诫命群臣忠君勤事、言语谨慎,勿强取豪夺,以保其室家。” 但“嬖御”是受宠幸的姬妾、近侍,并不对应于“群臣”,整理者言“此篇诫命群臣”盖是因自身阅读范围导致的理解有误。“毋或”也并非盟誓专用词汇,整理者因“毋或”就旁涉“禁戒以下并无「有如日」、「有如河」、「明神殛之」、「昧雉彼视」之类背盟诅辞”盖也是阅读范围影响使然。按整理者说明部分所说,既然原无篇题,则取篇首为题的话,其实《廼命一》更适合命名为《廼命嬖御》,《廼命二》更适合命名为《廼命匿因》。由此篇中内容来看,《廼命一》的作者一方面称“吾群臣、邦大夫”,另一方面却仍并非最高统治者,嬖御仍可以“微达之于上”,则《廼命一》的作者当非国君,而是国之重臣,再考虑到《廼命一》、《廼命二》所言皆属家训,则《廼命一》、《廼命二》的作者很可能就是清华简所出古墓的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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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年而问於曹沫曰:“吾欲与齐战,问阵奚如?守边城奚如?”
曹沫答曰:“【臣闻之:有固谋而无固城,有克正而无克阵。】三代之阵尽存,或以克,或以亡。且臣之闻之:小邦居大邦之间,敌邦交地,不可【以先作怨,疆地毋先而必取□】焉,所以距边;毋爱货资、子女,以事其便嬖,所以拒内;城郭必修,缮甲利兵,必有战心以守,所以为长也。且臣之【闻之:不和於邦,不可以】出舍。不和於舍,不可以出阵。不和於阵,不可以出战。是故夫阵者,三教之末。君必不已,则由其本乎?”
庄公曰:“为和於邦如何?”
曹沫答曰:“毋获民时,毋夺民利。陈功而食,刑罚有罪,而【赏爵有德。凡畜】群臣,贵贱同等,施禄毋倍。《诗》於有之,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此所以为和於邦。”
凡明者不生而恒明,贤者不生而恒贤。
明者在其心,贤在其身。
明者有不舍用也,有不忘笃也。
明者作必从中,以从中,终能明於人。
明民,所以明。
能人所不能行,服人所不敢服,执人所不敢执。
明者天恒致中和,天恒致中和勉善思智,勉善思智以自果,有不悔。
明者无易,无惮申重,申重不倦,终能明於人。
人之作也,岂有其非身力?事之遂也,岂有无豫也而能遂?
事之可,有豫也,终可;事之不可也,有豫,终不可。
事无不可,以善而善;事无不可,以败而败;善之终善,失之终败。事无恒将败。
凡事之机,非事是败,弗图终败。
凡事有法,无法,身以为法。有法而不图,事恐不成;无法而图之,事可成也。
有恒道,有经因;有恒法,有间巧;有恒纪,有宜事;有恒谷,有事成;有常故,有利事。
作不异理,异理谬;不闻不可,闻不可败;不大过,大过凶;不在此,在此纵;不唯今,唯今也覆;不忘难,忘难不能;不易疑,易疑失;不忘蹶,忘蹶悔;不且若是,且若是不成;不且舍之,且舍之废;不逾节,逾节失。
乱无忌,懈忌不果。当时弗为,不可追。
竹简编号 竹简长度 残缺情况
简01 10cm
简02 10cm
简03 4.1+6.0cm
简04 10cm
简05 11cm
简06 10cm
简07 9.9cm
简08 整简缺
简09 7.9cm 下残,缺二字
简10 6.0cm 上下端皆残
简11 10cm
简12 10cm
简13 整简缺
简14 9.9cm
可见简长10厘米的有七支简,简长如整理者在介绍中所言是“简长九·九厘米”的只有两支简,简长11厘米的有一支简,也就是说在已知状态下简长超过“九·九厘米”也已有八支,因此这篇的平均简长以多数简为准也应该说是“简长十厘米”而非“简长九·九厘米”,不知道整理者对“九·九厘米”有什么特殊偏好,以至于直接忽视了多数简的实际长度。王国维《简牍检署考》:“《书解》篇云:‘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在’,此‘尺书’当亦以八寸尺言,则诸子亦八寸策也。四分取一为六寸,符算是也,《说文》(五)‘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又‘筭,长六寸,纪历数者',此种短简,连编不易,故不用于书籍,唯符信之但需二印相合者始用之,筭筹则本分别用之,亦以短为便。”可见一般简长以“尺书”最多,符算会使用六寸简,《六韬·龙韬·阴符》:“太公曰:主与将,有阴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杀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誓众坚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败军亡将之符,长四寸。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更可见符可短至三寸,由此来看,竹简的长度其实很可能是和竹简原所属者的身份有一定相关性,身份越高的人有条件使用的简也就越长。再看对比材料,“典型的卷轴(biblion,希腊语,意为‘书籍’)取名自制作它的莎草纸(biblos),其高度在7英寸到13英寸之间,长度在20英尺到100英尺之间。卷轴的高度取决于制作它的纸张的尺寸:要求严苛的卷轴制作者会使用等级最高的纸(hieratica),只要他可以弄到。老普林尼描述卷轴的侧面(宽度)为13‘指幅’(约10英寸),而长度则取决于制作它的纸张的数量。”[ 《书的大历史》第229、230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8月。]10英寸是25.4厘米,比《论衡》所说“尺书”略长,也就是说无论东西方,“便于随身携带,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信息记录载体都是倾向于一尺左右的。王国维所说“短简,连编不易,故不用于书籍”固然现在看来过于绝对,但《乐风》简“形制小巧”到只有10厘米长肯定属于非常特殊的使用状态。由《乐风》简的长度来看,与之相当的物品为经常出土的“楬”,例如《曾侯乙墓》介绍的竹签,“签1号长10厘米,宽1厘米,厚0.15厘米;签2号长11厘米,宽1.1厘米,厚与签1号略等。两枚竹签上均墨书如下几字:‘轩之马甲’原来当是系在马甲之上。”[ 《曾侯乙墓(上)》第458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年7月。]宋少华、李鄂权《长沙望城坡“渔阳”王后墓出土木楬签牌的初步整理》中介绍的木楬:“渔阳墓出土木楬与签牌现存123 枚( 图版见卷首插页) 。木楬居多,有少量签牌,大多残断,材质经鉴定爲杉木。其中木楬均爲长方形,上圆下方,首部涂黑,有穿孔用来系悬。木签牌呈长方形,下端两侧各有一缺口,用来系绳。木楬一般长8-11 厘米之间,宽4-6 厘米之间。完整的木楬,最大的长13.1 厘米,宽6.4 厘米( DⅡ115·DⅡ112) ; 最小的木楬长7.6 厘米,宽4.8 厘米( BⅣ⑧35: 75) 。”《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提到的木楬:“木牌的大小不一,长7.1-12厘米,宽3.8-5.7厘米,厚0.2—0.4厘米。木牌的下半部有墨书文宇,标明竹笛所盛物品的名称,如‘衣笥’、‘梨笥’等。《周礼·秋宫·职金》:‘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微恶与其数量,揭而玺之。’郑注:‘楬而策之者,楬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玺者印也。既楬书湔其数量,又以印封之。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楬橥。’所述与竹荀的減封情形大体相符,木牌应即所谓‘楬’。”可见10厘米长正是“楬”的平均长度,若将《乐风》简宽度0.5乘以简数14,则得7厘米,也与“楬”的宽度相近,由此可推测《乐风》本来的作用盖是栓挂在盛放琴瑟的边箱外的竹楬。或者也可以考虑《乐风》是原从木楬上抄录下的内容,不过如果是抄录下的内容,大可不必使用与原楬等长的简,因此这个可能性应该是较小的。《周礼·天官·职币》:“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郑玄注:“郑司农云:楬之,若今时为书以著其币。”贾公彦疏:“‘以书楬之’者,谓府别各为一牌,书知善恶价数多少,谓之楬。”《周礼·天官·典妇》:“辨其苦良、比其小大而贾之,物书而楬之。”郑玄注:“郑司农:苦读为盬。谓分别其缣帛与布纻之粗细,皆比方其大小,书其贾数而著其物,若今时题署物。”《周礼·地官·泉府》:“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郑玄注:“郑司农云:物楬而书之,物物为揃书,书其贾,楬著其物也。”因此可推知先秦两汉时期“楬”的作用类似于现在办公用品中的便签,是用来记录器皿内盛放物品的名称或者数量、品质、价格等信息的,因此“楬”用来记录较简短并可重复演奏的乐谱或演奏方法自然也没有问题。
上宫C2 大宫C3 少宫C6 歌?
汰商D1 上商D2 右商D4 左商D5 少商D6
汰角E1 上角E2 大角E3 右角E4 左角E5 角反E7
上徵G2 右徵G4 少徵G6 巽反C7
上羽A2 大羽A3 左羽A5 终?
那么《五音图》所表示的音域就是从D1到E7,比标准88键钢琴的音域范围稍小。所以,不是很理解整理者为什么会说“先秦乐器所能演奏的音域,目前以曾侯乙墓编钟所跨「五」个八度为最广,而图中音名修饰词的种类已超出这一数目,因此,相邻修饰词音名之间的音程关系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究。”实际上,整理者介绍中所言“本图中羽组的高音位置记有「终」,而在曾侯乙墓编钟中「终」则属于征的高音;征组的最高音位置记有「巽反」一名,其前所缺的音名或为「巽」,而在曾侯乙墓编钟中,「巽」、「巽反」则对应宫的高音。”且不说是否合于《五音图》作者原意,仅这种差异就已经清楚地表明,《五音图》很可能只是承袭了曾侯乙墓编钟、编磬等出土乐器铭文中的若干修饰词,并且在其基础上还引入了其它的例如“上”、“左”、“右”这样的八度音程修饰词。
【宽式释文】
大夫之大食。既鼎,如士尹,如士师,乃命所属馈于客与主。主之大夫则曰:「某大夫乃戒所属馈君……」……如亲属馈,所属馈于客执豆以待于主阶。……受豆以升,所属馈于客奉食以属焉。
主如卒属馈君子,从主阶乘之;主如唯醢是属君子,从客阶乘属馈者。属馈者既乃降自客阶,辟于西序,以待士尹弗又命。
所属馈于大夫各一人职属馈,属馈于友者众寡无度。
既席,所属馈于主执豆以升,所属馈于大夫与所属馈于友者乃升,所属馈于客乃升,皆自客阶。
所属馈于主之处处东楹之西,所属馈于客处西楹之东,所属馈于大夫与友者处其间。其乡皆东北,直楣。
既属馈,乃降。所属馈于客先降,所属馈于友者与所属馈于主从之,皆自客阶降,待于初待之处。宾主既御,属馈者乃升,乘处初处。
所属馈于客、主、大夫,可以旅友者;所属馈诸于友者,不可以旅;属馈于客、主、大夫之属馈,不敢相旅。
宾主之不饮于上也,辞就饮,馈者乃降。其饮于上也,必既饮,馈者降,复初待之处以待。
如其彻也,则升。各彻其所属也既,则待乘于一荐。一荐既兴,其代之也亦无辞,如弗代亦可。
凡大食、小食,必既𣘩,乃命所属馈者。所属馈者如其邦人也,则早命之职,不可职或不可不职。凡之三,三亦同。
凡属馈,煮亚席,处醢东,北湆。胑之与醢并,以北。湆与湆相亚,煮与煮相亚,毕。燔亚之,燎亚之,炙亚之,烧亚之。蒸与熬与其济亚之。食与济方,济处南,食处北。
凡大食,所职速者必待于庭,以聚君子。所客者与所属馈者并其尽,乃食。既食,降盥,又待若初。邦君子毕,主乃皆揖之,使返。子弟乞君之命,无就,与室人皆彻食。
如五大夫客七大夫以食,而有它七大夫焉,主既拜客之辱,客者乃转就它七大夫,主乃发,转揖之。宾主之既升,乃各转就七大夫,大夫各辞。如一如再,乃皆升处,南面。客者就一大夫亚客,亚客者不辞,以其皆七大夫也。就一大夫亚主,亚主者降,立于筵西端,再辞。客者为大夫告:「某大夫辞,避,不敢待命,以君言固就某大夫。」主降二级,不至下,以拱之。客者以主命就大夫:「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勿为难。」大夫许。主乃升,即处,大夫升处,绝席,亚主。如又有七大夫处南面,则东方为上。既乃就诸长,诸长亦再辞,乃升处,南面,西上。
凡县大夫食,公则答一长,莫敖则上一长,连敖则上二长,司马则上三长。非邦所干长则莫敢上大夫。唯其长也,则必自客阶升以答大夫。所可以从主阶升降唯大夫。游于弟子,如于习狎而不用仪,主则亦反从客阶升降。
如小食,宾主既饮于上,如又就觗于下,以须长者之食亦可。食二荐既,起其余,均二人以食。苟见肺,尽用之。
如酬速,君子不及鼎,则止毋敢入。如大食,及其尽则入,不及其尽则止;如小食,不及鼎,唯及其尽,乃止不敢入。
馈者降,立于西序之端,北上。宾主就饮,以降于下,其固相就,乃饮于上。既饮,执觗以降,属之阶西。客乃进,当阶北面,拜贶。客者为客告:「某大夫拜贶。」客者为主辞:「某大夫疏食,不足以重辱君,辞君不于上。」乃致升,客成拜,主答拜。
主降,客进,坐,就醢,以降,属之饮西。宾主乃各复处,以拱。后荐之长,如遂一荐,如二荐。
客者就客:「晏矣,某大夫既待。」客乃出,客者从之。客立于初处以待。客者入告,若初入之度,负屏告:「某大夫将还,命君出送。」
客者出,若初处而立。主乃出送,若逆。主拜,客避,辞不敢答拜。客者就之,客答拜,乃还。主入,立于初处,以拱。
客者入,卒属食,所馈于客与主乃止,唯所属馈于友者是馈。
客者进告于主,命属馈,命属饩馈、属饱无度,唯处是视。客者乃命属馈。
客者退,立筵西端,既属馈于主,乃属馈于友者。
属馈发,客者进,负鼎而告:「属馈发矣。」宾主致升,客立于席南末,主亦立于席北端。
客者进告于客:「命所友食,命就某大夫与某大夫。」客者就友者,友者去处,辞。客者为之告:「以君言就某大夫与某大夫,辞侍馈。」客者告主命:「以君言固就某大夫。」友者又一辞,乃许。客者告主:「以君言就某大夫与某大夫,辞不获命。许诺,乃升。」
客乃自席南端坐,卷重席,奠之西序之端。客者为客辞:「某大夫,君为臣贶宠之而重席,辞弗敢奠。」客者辞客:「某大夫自辱也,固下荐,何辞之有?」客者命仆人运席,宾主乃跪,客坐,且以左手移重席。
客者告客:「某大夫待矣。」客乃食。所属馈于客者升,左阶右楹,北向而立;所属馈于主者乃升,右阶左楹,北向而立;所属馈于友者处其间,皆自客阶升降。客者退,旁筵西端而立。
食三饭,仆人属饮于友者,一人执客饮盖之,以待于客阶之西。主饮亦待于主阶之东。客起,拱。属饮。既属饮,客跪,卒食。五饭,客者乃𩚄:「某大夫宴,就某大夫安。」
客进,坐礼,就醢,不以兴。复属之其〖□,客〗降,当阶北面,再拜。客者为客告:「某大夫拜君之亲辱灵。」客者为主辞:「某大夫辞君自辱也。既待矣。」宾主致升,客左阶右楹成拜,主右阶左楹答拜。主降,复处。
客进,坐合席,〖降。客者为主辞:「勿〗避命,以君言就某〖大夫。」客者为客告:「某大夫辞,〗重之以仪,拜。」客者为主辞:「某大夫疏食以辱君,岂足以为仪?辞。既待矣。」宾主致升,客成拜,主答拜。
宾主皆降。主立于主阶之东,西面;客立于客阶之西,东向。客者进告于客:「某大夫之所疏食不可食,命所友食。」客者为客辞:「君为仆贶,命独食。」一辞乃许。
主揖客,乃入,立于初处。客者就客,客者先入,待于屏间。客入,盥于屏外,乃进,少西,旁屏端,东向而立。客者进,负屏而告:「某大夫待矣。」主人揖客,乃还盥。客者就客,客进,旁筵西端,东向而立。客者趋进,立于筵西北末,乃为客告:「某大夫待矣。」主进,就阶下。脰人以醢待,主顾,受醢以升。客者告客:「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客升,就于席,〗旁楹乃止。客〖者升。主人拜客,客降,答拜。客者以主命〗就客:「某大夫待矣。」客者为客辞:「某大夫辞不敢辱君灵命,以君言固就某大夫。」客者就客:「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勿为难。」客进,客者告主:「某大夫待矣。」主进,客升,旁席南末之东,北面而立。
〔庄公曰:“今天下之君子既可知已,孰能并兼人哉?”
曹沫曰:“君其毋云。臣闻之曰:‘邻邦之君明,则不可以不修政而善于民。不然,恐亡焉。邻邦之君无道,则亦不可以不修政而善于民。不然,无以取之。’”
庄公曰:“昔施伯语寡人曰:‘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异于〔尔言〕。”
曹沫曰:“无以异于臣之言也,君弗尽。臣闻之曰:‘君子以贤称而失之,天命;以无道称而没身就世,亦天命。’不然,君子以贤称,曷有弗得?以无道称,曷有弗失?”
庄公曰:“晚哉,吾闻此言。”乃命毁钟型而听邦政。不昼寝,不饮酒,不听乐,居不袭文,食不贰羹,兼爱万民,而无有私也。
2010年4月7日 子居方案 1 2 3 37下 41 4 5 6 7上 8下
2022年3月1日 按安大简序 1 2 3 37下 41 4 5 6 7上 8下
9 10 11 12 13 14 17 18 19 20 21 22 29 24下
9 10 11 12 13 14 17 18 19 20 21 22 25 37上
63上 23下 24上 30 26 62 58 27 25 48 46下 37上 49 33
23下 24上 30 26 62 58 49 33 34 35 36 28 48 46下
34 35 36 28 38 39 40 42 43 44 45 46上 47 23上
38 39 40 42 43 44 45 46上 27 63上 47 23上 51下 29
51下 50 51上 31 32 52 53上 60下 61 53下 54 55 56 57
24下 50 51上 31 32 52 53上 60下 61 53下 54 55 56 57
15 16 59 60上 63下 64 65上 7下 8上 65下
15 16 59 60上 63下 64 65上 7下 8上 65下
由上图可以明显看出,笔者的编连方案整体上与按安大简内容排序后的上博简应有简序相合,细节上分别有标红字的四支整简与四支残断为上下两部分的简编连有误,且都在原文中部。竹简编连顺序会对原文的理解构成根本性的影响,而笔者之前2010年的《上博四〈曹沫之陈〉再编连》一文主要内容是针对竹简编连理据的分析,故此次借安大简再出《曹沫之陈》篇的情况,针对该篇内容作进一步解析。
还年而问於曹沫曰:“吾欲与齐战,问阵奚如?守边城奚如?”
曹沫答曰:“【臣闻之:有固谋而无固城,有克正而无克阵。】三代之阵尽存,或以克,或以亡。且臣之闻之:小邦居大邦之间,敌邦交地,不可【以先作怨,疆地毋先而必取□】焉,所以距边;毋爱货资、子女,以事其便嬖,所以拒内;城郭必修,缮甲利兵,必有战心以守,所以为长也。且臣之【闻之:不和於邦,不可以】出舍。不和於舍,不可以出阵。不和於阵,不可以出战。是故夫阵者,三教之末。君必不已,则由其本乎?”
庄公曰:“为和於邦如何?”
曹沫答曰:“毋获民时,毋夺民利。陈功而食,刑罚有罪,而【赏爵有德。凡畜】群臣,贵贱同等,施禄毋倍。《诗》於有之,曰:『岂弟君子,民之父母。』此所以为和於邦。”
凡明者不生而恒明,贤者不生而恒贤。
明者在其心,贤在其身。
明者有不舍用也,有不忘笃也。
明者作必从中,以从中,终能明於人。
明民,所以明。
能人所不能行,服人所不敢服,执人所不敢执。
明者天恒致中和,天恒致中和勉善思智,勉善思智以自果,有不悔。
明者无易,无惮申重,申重不倦,终能明於人。
人之作也,岂有其非身力?事之遂也,岂有无豫也而能遂?
事之可,有豫也,终可;事之不可也,有豫,终不可。
事无不可,以善而善;事无不可,以败而败;善之终善,失之终败。事无恒将败。
凡事之机,非事是败,弗图终败。
凡事有法,无法,身以为法。有法而不图,事恐不成;无法而图之,事可成也。
有恒道,有经因;有恒法,有间巧;有恒纪,有宜事;有恒谷,有事成;有常故,有利事。
作不异理,异理谬;不闻不可,闻不可败;不大过,大过凶;不在此,在此纵;不唯今,唯今也覆;不忘难,忘难不能;不易疑,易疑失;不忘蹶,忘蹶悔;不且若是,且若是不成;不且舍之,且舍之废;不逾节,逾节失。
乱无忌,懈忌不果。当时弗为,不可追。
竹简编号 竹简长度 残缺情况
简01 10cm
简02 10cm
简03 4.1+6.0cm
简04 10cm
简05 11cm
简06 10cm
简07 9.9cm
简08 整简缺
简09 7.9cm 下残,缺二字
简10 6.0cm 上下端皆残
简11 10cm
简12 10cm
简13 整简缺
简14 9.9cm
可见简长10厘米的有七支简,简长如整理者在介绍中所言是“简长九·九厘米”的只有两支简,简长11厘米的有一支简,也就是说在已知状态下简长超过“九·九厘米”也已有八支,因此这篇的平均简长以多数简为准也应该说是“简长十厘米”而非“简长九·九厘米”,不知道整理者对“九·九厘米”有什么特殊偏好,以至于直接忽视了多数简的实际长度。王国维《简牍检署考》:“《书解》篇云:‘秦虽无道,不燔诸子,诸子尺书,文篇具在’,此‘尺书’当亦以八寸尺言,则诸子亦八寸策也。四分取一为六寸,符算是也,《说文》(五)‘符,信也。汉制以竹,长六寸,分而相合’,又‘筭,长六寸,纪历数者',此种短简,连编不易,故不用于书籍,唯符信之但需二印相合者始用之,筭筹则本分别用之,亦以短为便。”可见一般简长以“尺书”最多,符算会使用六寸简,《六韬·龙韬·阴符》:“太公曰:主与将,有阴符,凡八等。有大胜克敌之符,长一尺。破军杀将之符,长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长八寸。却敌报远之符,长七寸。誓众坚守之符,长六寸。请粮益兵之符,长五寸。败军亡将之符,长四寸。失利亡士之符,长三寸。”更可见符可短至三寸,由此来看,竹简的长度其实很可能是和竹简原所属者的身份有一定相关性,身份越高的人有条件使用的简也就越长。再看对比材料,“典型的卷轴(biblion,希腊语,意为‘书籍’)取名自制作它的莎草纸(biblos),其高度在7英寸到13英寸之间,长度在20英尺到100英尺之间。卷轴的高度取决于制作它的纸张的尺寸:要求严苛的卷轴制作者会使用等级最高的纸(hieratica),只要他可以弄到。老普林尼描述卷轴的侧面(宽度)为13‘指幅’(约10英寸),而长度则取决于制作它的纸张的数量。”[ 《书的大历史》第229、230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0年8月。]10英寸是25.4厘米,比《论衡》所说“尺书”略长,也就是说无论东西方,“便于随身携带,具有一定实用功能”的信息记录载体都是倾向于一尺左右的。王国维所说“短简,连编不易,故不用于书籍”固然现在看来过于绝对,但《乐风》简“形制小巧”到只有10厘米长肯定属于非常特殊的使用状态。由《乐风》简的长度来看,与之相当的物品为经常出土的“楬”,例如《曾侯乙墓》介绍的竹签,“签1号长10厘米,宽1厘米,厚0.15厘米;签2号长11厘米,宽1.1厘米,厚与签1号略等。两枚竹签上均墨书如下几字:‘轩之马甲’原来当是系在马甲之上。”[ 《曾侯乙墓(上)》第458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年7月。]宋少华、李鄂权《长沙望城坡“渔阳”王后墓出土木楬签牌的初步整理》中介绍的木楬:“渔阳墓出土木楬与签牌现存123 枚( 图版见卷首插页) 。木楬居多,有少量签牌,大多残断,材质经鉴定爲杉木。其中木楬均爲长方形,上圆下方,首部涂黑,有穿孔用来系悬。木签牌呈长方形,下端两侧各有一缺口,用来系绳。木楬一般长8-11 厘米之间,宽4-6 厘米之间。完整的木楬,最大的长13.1 厘米,宽6.4 厘米( DⅡ115·DⅡ112) ; 最小的木楬长7.6 厘米,宽4.8 厘米( BⅣ⑧35: 75) 。”《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提到的木楬:“木牌的大小不一,长7.1-12厘米,宽3.8-5.7厘米,厚0.2—0.4厘米。木牌的下半部有墨书文宇,标明竹笛所盛物品的名称,如‘衣笥’、‘梨笥’等。《周礼·秋宫·职金》:‘受其入征者,辨其物之微恶与其数量,揭而玺之。’郑注:‘楬而策之者,楬书其数量以著其物也。玺者印也。既楬书湔其数量,又以印封之。今时之书有所表识,谓之楬橥。’所述与竹荀的減封情形大体相符,木牌应即所谓‘楬’。”可见10厘米长正是“楬”的平均长度,若将《乐风》简宽度0.5乘以简数14,则得7厘米,也与“楬”的宽度相近,由此可推测《乐风》本来的作用盖是栓挂在盛放琴瑟的边箱外的竹楬。或者也可以考虑《乐风》是原从木楬上抄录下的内容,不过如果是抄录下的内容,大可不必使用与原楬等长的简,因此这个可能性应该是较小的。《周礼·天官·职币》:“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郑玄注:“郑司农云:楬之,若今时为书以著其币。”贾公彦疏:“‘以书楬之’者,谓府别各为一牌,书知善恶价数多少,谓之楬。”《周礼·天官·典妇》:“辨其苦良、比其小大而贾之,物书而楬之。”郑玄注:“郑司农:苦读为盬。谓分别其缣帛与布纻之粗细,皆比方其大小,书其贾数而著其物,若今时题署物。”《周礼·地官·泉府》:“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郑玄注:“郑司农云:物楬而书之,物物为揃书,书其贾,楬著其物也。”因此可推知先秦两汉时期“楬”的作用类似于现在办公用品中的便签,是用来记录器皿内盛放物品的名称或者数量、品质、价格等信息的,因此“楬”用来记录较简短并可重复演奏的乐谱或演奏方法自然也没有问题。
上宫C2 大宫C3 少宫C6 歌?
汰商D1 上商D2 右商D4 左商D5 少商D6
汰角E1 上角E2 大角E3 右角E4 左角E5 角反E7
上徵G2 右徵G4 少徵G6 巽反C7
上羽A2 大羽A3 左羽A5 终?
那么《五音图》所表示的音域就是从D1到E7,比标准88键钢琴的音域范围稍小。所以,不是很理解整理者为什么会说“先秦乐器所能演奏的音域,目前以曾侯乙墓编钟所跨「五」个八度为最广,而图中音名修饰词的种类已超出这一数目,因此,相邻修饰词音名之间的音程关系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究。”实际上,整理者介绍中所言“本图中羽组的高音位置记有「终」,而在曾侯乙墓编钟中「终」则属于征的高音;征组的最高音位置记有「巽反」一名,其前所缺的音名或为「巽」,而在曾侯乙墓编钟中,「巽」、「巽反」则对应宫的高音。”且不说是否合于《五音图》作者原意,仅这种差异就已经清楚地表明,《五音图》很可能只是承袭了曾侯乙墓编钟、编磬等出土乐器铭文中的若干修饰词,并且在其基础上还引入了其它的例如“上”、“左”、“右”这样的八度音程修饰词。
【宽式释文】
大夫之大食。既鼎,如士尹,如士师,乃命所属馈于客与主。主之大夫则曰:「某大夫乃戒所属馈君……」……如亲属馈,所属馈于客执豆以待于主阶。……受豆以升,所属馈于客奉食以属焉。
主如卒属馈君子,从主阶乘之;主如唯醢是属君子,从客阶乘属馈者。属馈者既乃降自客阶,辟于西序,以待士尹弗又命。
所属馈于大夫各一人职属馈,属馈于友者众寡无度。
既席,所属馈于主执豆以升,所属馈于大夫与所属馈于友者乃升,所属馈于客乃升,皆自客阶。
所属馈于主之处处东楹之西,所属馈于客处西楹之东,所属馈于大夫与友者处其间。其乡皆东北,直楣。
既属馈,乃降。所属馈于客先降,所属馈于友者与所属馈于主从之,皆自客阶降,待于初待之处。宾主既御,属馈者乃升,乘处初处。
所属馈于客、主、大夫,可以旅友者;所属馈诸于友者,不可以旅;属馈于客、主、大夫之属馈,不敢相旅。
宾主之不饮于上也,辞就饮,馈者乃降。其饮于上也,必既饮,馈者降,复初待之处以待。
如其彻也,则升。各彻其所属也既,则待乘于一荐。一荐既兴,其代之也亦无辞,如弗代亦可。
凡大食、小食,必既𣘩,乃命所属馈者。所属馈者如其邦人也,则早命之职,不可职或不可不职。凡之三,三亦同。
凡属馈,煮亚席,处醢东,北湆。胑之与醢并,以北。湆与湆相亚,煮与煮相亚,毕。燔亚之,燎亚之,炙亚之,烧亚之。蒸与熬与其济亚之。食与济方,济处南,食处北。
凡大食,所职速者必待于庭,以聚君子。所客者与所属馈者并其尽,乃食。既食,降盥,又待若初。邦君子毕,主乃皆揖之,使返。子弟乞君之命,无就,与室人皆彻食。
如五大夫客七大夫以食,而有它七大夫焉,主既拜客之辱,客者乃转就它七大夫,主乃发,转揖之。宾主之既升,乃各转就七大夫,大夫各辞。如一如再,乃皆升处,南面。客者就一大夫亚客,亚客者不辞,以其皆七大夫也。就一大夫亚主,亚主者降,立于筵西端,再辞。客者为大夫告:「某大夫辞,避,不敢待命,以君言固就某大夫。」主降二级,不至下,以拱之。客者以主命就大夫:「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勿为难。」大夫许。主乃升,即处,大夫升处,绝席,亚主。如又有七大夫处南面,则东方为上。既乃就诸长,诸长亦再辞,乃升处,南面,西上。
凡县大夫食,公则答一长,莫敖则上一长,连敖则上二长,司马则上三长。非邦所干长则莫敢上大夫。唯其长也,则必自客阶升以答大夫。所可以从主阶升降唯大夫。游于弟子,如于习狎而不用仪,主则亦反从客阶升降。
如小食,宾主既饮于上,如又就觗于下,以须长者之食亦可。食二荐既,起其余,均二人以食。苟见肺,尽用之。
如酬速,君子不及鼎,则止毋敢入。如大食,及其尽则入,不及其尽则止;如小食,不及鼎,唯及其尽,乃止不敢入。
馈者降,立于西序之端,北上。宾主就饮,以降于下,其固相就,乃饮于上。既饮,执觗以降,属之阶西。客乃进,当阶北面,拜贶。客者为客告:「某大夫拜贶。」客者为主辞:「某大夫疏食,不足以重辱君,辞君不于上。」乃致升,客成拜,主答拜。
主降,客进,坐,就醢,以降,属之饮西。宾主乃各复处,以拱。后荐之长,如遂一荐,如二荐。
客者就客:「晏矣,某大夫既待。」客乃出,客者从之。客立于初处以待。客者入告,若初入之度,负屏告:「某大夫将还,命君出送。」
客者出,若初处而立。主乃出送,若逆。主拜,客避,辞不敢答拜。客者就之,客答拜,乃还。主入,立于初处,以拱。
客者入,卒属食,所馈于客与主乃止,唯所属馈于友者是馈。
客者进告于主,命属馈,命属饩馈、属饱无度,唯处是视。客者乃命属馈。
客者退,立筵西端,既属馈于主,乃属馈于友者。
属馈发,客者进,负鼎而告:「属馈发矣。」宾主致升,客立于席南末,主亦立于席北端。
客者进告于客:「命所友食,命就某大夫与某大夫。」客者就友者,友者去处,辞。客者为之告:「以君言就某大夫与某大夫,辞侍馈。」客者告主命:「以君言固就某大夫。」友者又一辞,乃许。客者告主:「以君言就某大夫与某大夫,辞不获命。许诺,乃升。」
客乃自席南端坐,卷重席,奠之西序之端。客者为客辞:「某大夫,君为臣贶宠之而重席,辞弗敢奠。」客者辞客:「某大夫自辱也,固下荐,何辞之有?」客者命仆人运席,宾主乃跪,客坐,且以左手移重席。
客者告客:「某大夫待矣。」客乃食。所属馈于客者升,左阶右楹,北向而立;所属馈于主者乃升,右阶左楹,北向而立;所属馈于友者处其间,皆自客阶升降。客者退,旁筵西端而立。
食三饭,仆人属饮于友者,一人执客饮盖之,以待于客阶之西。主饮亦待于主阶之东。客起,拱。属饮。既属饮,客跪,卒食。五饭,客者乃𩚄:「某大夫宴,就某大夫安。」
客进,坐礼,就醢,不以兴。复属之其〖□,客〗降,当阶北面,再拜。客者为客告:「某大夫拜君之亲辱灵。」客者为主辞:「某大夫辞君自辱也。既待矣。」宾主致升,客左阶右楹成拜,主右阶左楹答拜。主降,复处。
客进,坐合席,〖降。客者为主辞:「勿〗避命,以君言就某〖大夫。」客者为客告:「某大夫辞,〗重之以仪,拜。」客者为主辞:「某大夫疏食以辱君,岂足以为仪?辞。既待矣。」宾主致升,客成拜,主答拜。
宾主皆降。主立于主阶之东,西面;客立于客阶之西,东向。客者进告于客:「某大夫之所疏食不可食,命所友食。」客者为客辞:「君为仆贶,命独食。」一辞乃许。
主揖客,乃入,立于初处。客者就客,客者先入,待于屏间。客入,盥于屏外,乃进,少西,旁屏端,东向而立。客者进,负屏而告:「某大夫待矣。」主人揖客,乃还盥。客者就客,客进,旁筵西端,东向而立。客者趋进,立于筵西北末,乃为客告:「某大夫待矣。」主进,就阶下。脰人以醢待,主顾,受醢以升。客者告客:「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客升,就于席,〗旁楹乃止。客〖者升。主人拜客,客降,答拜。客者以主命〗就客:「某大夫待矣。」客者为客辞:「某大夫辞不敢辱君灵命,以君言固就某大夫。」客者就客:「某大夫待矣,就某大夫,勿为难。」客进,客者告主:「某大夫待矣。」主进,客升,旁席南末之东,北面而立。
〔庄公曰:“今天下之君子既可知已,孰能并兼人哉?”
曹沫曰:“君其毋云。臣闻之曰:‘邻邦之君明,则不可以不修政而善于民。不然,恐亡焉。邻邦之君无道,则亦不可以不修政而善于民。不然,无以取之。’”
庄公曰:“昔施伯语寡人曰:‘君子得之失之,天命。’〕今异于〔尔言〕。”
曹沫曰:“无以异于臣之言也,君弗尽。臣闻之曰:‘君子以贤称而失之,天命;以无道称而没身就世,亦天命。’不然,君子以贤称,曷有弗得?以无道称,曷有弗失?”
庄公曰:“晚哉,吾闻此言。”乃命毁钟型而听邦政。不昼寝,不饮酒,不听乐,居不袭文,食不贰羹,兼爱万民,而无有私也。
2010年4月7日 子居方案 1 2 3 37下 41 4 5 6 7上 8下
2022年3月1日 按安大简序 1 2 3 37下 41 4 5 6 7上 8下
9 10 11 12 13 14 17 18 19 20 21 22 29 24下
9 10 11 12 13 14 17 18 19 20 21 22 25 37上
63上 23下 24上 30 26 62 58 27 25 48 46下 37上 49 33
23下 24上 30 26 62 58 49 33 34 35 36 28 48 46下
34 35 36 28 38 39 40 42 43 44 45 46上 47 23上
38 39 40 42 43 44 45 46上 27 63上 47 23上 51下 29
51下 50 51上 31 32 52 53上 60下 61 53下 54 55 56 57
24下 50 51上 31 32 52 53上 60下 61 53下 54 55 56 57
15 16 59 60上 63下 64 65上 7下 8上 65下
15 16 59 60上 63下 64 65上 7下 8上 65下
由上图可以明显看出,笔者的编连方案整体上与按安大简内容排序后的上博简应有简序相合,细节上分别有标红字的四支整简与四支残断为上下两部分的简编连有误,且都在原文中部。竹简编连顺序会对原文的理解构成根本性的影响,而笔者之前2010年的《上博四〈曹沫之陈〉再编连》一文主要内容是针对竹简编连理据的分析,故此次借安大简再出《曹沫之陈》篇的情况,针对该篇内容作进一步解析。